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地补偿删除30倍上限

发布时间:2012-12-25     作者:博建行政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征地补偿中引发的问题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现行土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其中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第47条做出了重大修改。


   亮点一:


   征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摘要]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专家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如果被征收土地原用途是农地或畜牧用地,按照原有用途补偿的话标准就会过低。同时,补偿标准取消30倍的上限,体现了中央和国务院过去几年来一直强调的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


   亮点二:


   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摘要]草案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专家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财政的影响下,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对征地带来的社会成本没有进行很好的担当,具体表现在把集体土地征收变为建设用地获得巨大的土地阶差收益,但对于农民失去最根本的土地之后能获得什么样的保障,并没有具体措施。这次草案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就是着力解决土地城市化和农民城市化不匹配的问题,也体现出中央强调的城市化要追求质量的精神。


   亮点三:


   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摘要] 为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专家观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亮点四:


   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办法


   [摘要]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专家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土地管理法相当于土地领域的宪法和基本法,草案为国务院出台征补条例提供了指导原则。“土地征收也是一种生产要素流转,要尽可能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处理交易关系。至于补偿标准,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不宜一刀切。”  据新华社


   1988年、1998年和2004年


   作了三次修订。内容有所完善,但事关土地征收等实质问题至今也未解决。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公共利益的范围怎么确定,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做到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又有利于推进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保护耕地,在此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


   1986年


   我国《土地管理法》公布实施


   2012年2月2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加入“公平补偿”内容,即土地被征收时,按照市场价格或同类土地的价格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