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给予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11-07-01     作者:博建行政

   昨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获悉,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长沙市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该通知,2011年1月21日之后启动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评估确定。同时,要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本报记者赵晶 实习生张洁 长沙报道


   1月21日之前项目终止行政强制执行


   该通知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征收条例》,使各相关部门、征收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尽快熟悉《征收条例》精神,严格执行《征收条例》。尽快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部门等相关机构,确保人员配备到位。并尽快完成原征拆项目扫尾工作。2011年1月2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已经实施的项目,力争在7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对已责成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执行但尚未实施的案件,终止行政强制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2011年1月21日之后启动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应严格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办理。由于省、市相关配套政策暂未出台,长沙市房屋征收的相关补偿标准和优惠政策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征收项目的启动应当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上述有关部门应当出具审批意见。征收项目必须具备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和规划审查通知单、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调查红线等文件和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具有纳入市和区、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文件。


   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对经申请审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房源或者相关货币补贴。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匹配一定数量的安置房源。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评估确定。在本市市区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或国家最高等级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形式产生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等补偿费,暂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79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市政府第104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


   此外,对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暂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